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418号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
负责人:鲁金明,该分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玉平,该分社客户经理。
被告:康胜尧,男,生于1938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康胜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以“借款人已和我社就还款口头达成共识”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康胜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承担。
审判员 何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