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号仁恒置地广场写字楼19层1903、1904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可,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康纳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17号@世界“AOL网络先锋”写字间8楼04室。法定代表人王晓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晓璐。被告杨键。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康纳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晓璐、杨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英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