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0364号原告射阳县宏宇汽车修理厂。委托代理人王明祥、曹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海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宏宇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盐城市海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宏宇汽车修理厂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海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县宏宇汽车修理厂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海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宏宇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海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射阳县宏宇汽车修理厂负担。
审判员 徐冬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