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5470号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贾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470号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碧华里31号楼。法定代表人范志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职员。被告贾涛,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安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