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47号
原告:邓来香,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李玉烈,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邓来香与被告李玉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来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来香诉称,2012年4月28日被告从我处借款10000元,约定一年返还。现被告没有归还。故我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玉烈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查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李玉烈向原告邓来香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归还期限一年,月利息率2%。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在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玉烈归还原告邓来香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玉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有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