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玲,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建国,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卫军,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冯建云,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小波,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道芳,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永章,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美玲因与被上诉人邓卫军、冯建云及原审被告吴道芳、李永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康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姚孟君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万大洋、陈值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康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退回上诉人陈美玲。
审判长 姚 孟 君
审判员 万大洋
审判员陈值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闻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