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温大宽。被告温大智。被告张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大宽诉被告温大智、张廷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大宽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大宽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大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温大宽负担。
审 判 长 ���世刚
审 判 员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柴 培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