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城民初字第846号

温大宽诉被告温大智、张廷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温大宽,温大智,张廷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846号原告温大宽。被告温大智。被告张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大宽诉被告温大智、张廷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大宽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大宽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大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温大宽负担。

审 判 长 ���世刚

审 判 员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柴 培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