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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执即字第208号

陈鹏与杨玉如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男。被执行人杨玉如,女。申请人陈鹏与被执行人杨玉如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玉如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经济损失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支付经济损失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