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何亚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军,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世福,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郭德海。被告广西海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郭文敏。被告郭德海,男,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郭文敏,男,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郭文彬,男,瑶族,住广西平南县,身份证号码:×××4911。被告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梁广联。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海翔投资有限公司、郭德海、郭文敏、郭文彬、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六被告房产、汽车、银行存款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财物,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原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自愿提供银行存款和车辆,案外人珠海市亿典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宏浩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提供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有效监管担保财产,需一并对担保人的财产权予以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700万元;
二、查封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及案外人珠海市亿典石化有限公司、珠海市宏浩化工有限公司的车辆,以人民币300万元为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冻结、查封被告广西海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海翔投资有限公司、郭德海、郭文敏、郭文彬、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被告广西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平南县马练乡马练村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若需延长保全措施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
审判员 朱 全
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