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477号。破产管理人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纪勇,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朱君,破产清算组副组长。被告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住所地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校园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完毕,被告给付了原告欠款27500元,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包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试验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330元、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