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唐绍海,居民。被告赵云,居民。被告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唐绍海与被告赵云、山东望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乡食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韩寿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