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军
审 判 员 郭雪峰
代理
审判员 陈喜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保卫 来源:百度“”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3)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军
审 判 员 郭雪峰
代理
审判员 陈喜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保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