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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911号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73)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军

审 判 员  郭雪峰

代理

审判员  陈喜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保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