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262号原告高文静。委托代理人陈礼华,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陆锴,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定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九州路16号1幢四、五层。法定代表人马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静诉被告杭州定论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静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文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50元,由原告高文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维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