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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执即字第188号

伍万刚与李瀚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万刚,李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伍万刚,男。被执行人李翰平,女。申请人伍万刚与被执行人李翰平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翰平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支付抚养费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云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