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肖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