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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肖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春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