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铁虎。被执行人张儒丽(系王铁虎的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铁虎、张儒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王铁虎、张儒丽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09533元、违约金250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766元、执行费191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铁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ד三一牌”大型汽车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