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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14号

原告洪芳诉被告周义俊、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芳,周义俊,刘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14号

原告:洪芳

被告:周义俊

被告:刘群(被告周义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芳诉被告周义俊、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芳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洪芳承担。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张 智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