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814号
原告:洪芳
被告:周义俊
被告:刘群(被告周义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芳诉被告周义俊、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芳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洪芳承担。
审 判 长 张迎春
审 判 员 张 智
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