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彭山执即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勇,男。被执行人马蕾,女。申请人王林勇与被执行人马蕾离婚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彭山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涉及支付补偿款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云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