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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行初字第00011号

路杰与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杰,范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范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路杰,男,1967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负责人张祥珍,该局局长。

原告路杰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9月05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杰于2013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路杰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杰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杰负担。

审判长  曹秀增

审判员  张福景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