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1020号
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时培银,男,汉族,农民,1954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照君,男,汉族,农民,1959年出生。
被执行人:王迪钦,男,汉族,农民,1988年出生。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