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09号
申请执行人:钱平元,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石梁镇××村大坝队××号。
被执行人:姚从林,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2013)4月13日作出的(2013)皖天公证字第957号公证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姚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从林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姚从林与林翠云系夫妻关系,林翠云在银行有存款,此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姚从林、林翠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