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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909号

钱平元与姚广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平元,姚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09号

申请执行人:钱平元,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石梁镇××村大坝队××号。

被执行人:姚从林,男,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公证处(2013)4月13日作出的(2013)皖天公证字第957号公证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姚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从林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姚从林与林翠云系夫妻关系,林翠云在银行有存款,此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姚从林、林翠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