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巢执字第01193号
申请执行人:高亚琴
被执行人:曹向军
被执行人:谢立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向军、谢立芬价值贰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的财产。(¥258200.00元)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储晓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