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王连福。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福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福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桂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