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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106号

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肖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海兵,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守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卓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