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谭德忠,居民。原告刘桂芳。被告单宝聚,居民。被告李慧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负责人孙庆年,总经理。
原告谭德忠、刘桂芳与被告单宝聚、李慧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臧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