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672号
原告:泮平安,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显成,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285号。代表人:应归国,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泮平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泮平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泮平安负担。
审 判 长 陈 瑛
代理
审判员 韩晓红
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