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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314号

黎长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黎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314号罪犯黎长华,男,1983年生,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渔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2007)儋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长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604元。

被告人黎长华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海南刑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罪犯黎长华于2007年6月1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黎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罪犯黎长华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16月,获得3个综合表扬。另查明,罪犯黎长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4604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647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黎长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长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国丰

审 判 员  唐 平

代理

审判员  林 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