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王德和。被告黄森星。委托代理人骆红刚,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和诉被告黄森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德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德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
王德和与黄森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王德和。被告黄森星。委托代理人骆红刚,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和诉被告黄森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德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德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