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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986号

王德和与黄森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和,黄森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王德和。被告黄森星。委托代理人骆红刚,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和诉被告黄森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德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德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