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83号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文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袁小东2013-9-25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9-2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撤诉)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发,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被告李文发,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埔西小组,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05025233。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李文发,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埔西小组,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05025233。,被告李文发,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埔西小组,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05025233。被告李文发,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埔西小组,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05025233。。被告李文发,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黄西村委会埔西小组,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05025233。。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文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友良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