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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行终字第83号

(2013)桂市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光基,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桂市行终字第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号。法定代表人李安平,局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光基,男,1940年11月28日出生,侗族,住广西××各族自治县××乡××村寨官组××号。身份证号:×××2135。委托代理人潘龙辉,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荣,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龙胜县××××号。法定代表人余杰略,局长。

上诉人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象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韩万有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审判员李明军、陶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万有

审判员  李明军

审判员  陶 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黎俊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