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杭州木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委托代理人方正、夏雨农。被告浙江天悦一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木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悦一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木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木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3元减半收取1232元,由原告杭州木村实业有限公司厂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朱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