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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485号

吕昊天与朱振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昊天,朱振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吕昊天,男,汉族,2001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咖啡时光,身份证号410901200110090819,联系电话1393939****。法定代理人卢玉玲,女,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01197209172780。被告朱振清,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中原路办事处东白仓村9组,身份证号410901196804020816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振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昊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耀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