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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538号

李玉辉、李英杰、宋建超、李从杰、张金亮、王术立、石建强、张英杰、石文龙、李玉涛等与郑彦朝、席兵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辉、李英杰、宋建超、李从杰、张金亮、王术立、石建强、张英杰、石文龙、李玉涛等,郑彦朝,席兵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538号原告李玉辉、李英杰、宋建超、李从杰、张金亮、王术立、石建强、张英杰、石文龙、李玉涛等。代表人李玉辉。被告郑彦朝。被告席兵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辉、李英杰等与被告郑彦朝、席兵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查清被告住址为由,于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辉、李英杰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玉端

审判员  冯香暖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