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538号原告李玉辉、李英杰、宋建超、李从杰、张金亮、王术立、石建强、张英杰、石文龙、李玉涛等。代表人李玉辉。被告郑彦朝。被告席兵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辉、李英杰等与被告郑彦朝、席兵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查清被告住址为由,于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辉、李英杰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玉端
审判员 冯香暖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