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启伟。申请执行人王飞。申请执行人王印峰。申请执行人王宝华。被执行人贾同银。本院在执行王启伟、王飞、王印峰、王宝华与贾同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骆怀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