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祖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胡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
祖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祖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胡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