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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民初字第31183号

原告刘书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书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刘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雄民初字第31183号原告刘书华,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核心,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代表人冉文章,公司经理。地址:雄县环城北路北侧雄中对过。

被告:刘凯,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刘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华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刘书华负担。

审判员  张雨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