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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15-934号

03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15-934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令波,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文文,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十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各300元(已由原告预交),二十案合计6000元,按规定每案收取150元,二十案合计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原 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