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3)金兰刑执字第6号罪犯郭福明,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金溪邨10幢2号。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了(2013)金兰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郭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二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合并,总和刑期为二年一个月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郭福明确患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经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郭福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郭福明收监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