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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108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雪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丰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银泰是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魏,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丰雪,。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雪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12000经济损失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雪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2013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常 丽

代理

审判员  贾桂霞

代理

审判员  聂 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