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90号原告卫萍。委托代理人陈晓彪,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忠勇。委托代理人段浩辉,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步凡,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萍与被告丁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萍于2013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萍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