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赵其立,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283号尚勤大厦10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小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瑞瑞,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其国,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立诉被告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其国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立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其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立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其立承担。
审判员 陆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穆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