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491号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110号淘金花园B座3F/B房。法定代表人冯高,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华、孔威,该司职员。被告梁锦添,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锦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伟雄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秋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