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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989号

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89号

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李田。

委托代理人:韩俊先。

委托代理人:季君。

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