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89号
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李田。
委托代理人:韩俊先。
委托代理人:季君。
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创越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