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姣,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黄关镇龙吟村毛栗坪屯。被执行人蒋人义,男,194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阳县黄关镇龙吟村毛栗坪屯。申请执行人刘冬姣与被执行人蒋人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冬姣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人义银行存款5195.6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冬姣,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灌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新建
审 判 员 谢良豪
代理
审判员 文东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戴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