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9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因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06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止,2009年8月16日假释。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麻××。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6月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被告人林××。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5年10月19日被本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麻××、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麻××、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事实2012年4月5日开始,被告人徐××伙同李某、刘某某、徐算球(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永嘉县××塘镇××村湾底村、绿嶂下村等地以“麻将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数千元。赌场还雇佣陈甲、虞甲、胡某某、虞乙(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附近放哨,防止陌生人或警察进入赌场。同年4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多名赌客,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53925元及赌具。(二)贩卖毒品事实(1)2013年3月2日下午,林××打电话给被告人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被告人徐××指使被告人麻××到永嘉县××塘镇××村60路公交站附近将一包价值290元的冰毒卖贩卖给林××。(2)2013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经被告人林××介绍,和其一起来到永嘉县××人××部门口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阿某”。事后,被告人徐××送给被告人林××冰毒、香烟等好处。(3)2013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徐××、麻××来到永嘉县××医院门口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麻××、徐××,并从林××身上查获用于交易的一包冰毒及一只酷派手机,从被告人麻××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及一只保时捷手机,从被告人徐××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及一只诺基亚手机。经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重0.4克,从麻××身上查获的毒品重0.19克,从徐××身上查获的毒品重1.42克,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林××归案后,协助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麻××、林××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被告人均系累犯,其中麻××还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徐××对开设赌场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辩称2013年3月2日没有指使麻××贩毒给林××,自己不知道这个事情;3月5日凌晨也没有经林××介绍贩毒给“阿某”,而是免费送给林××吃的。
被告人麻××辩称2013年3月2日那次贩毒给林××不是被告人徐××指使的。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2012年4月5日开始,被告人徐××伙同李某、刘某某、徐算球(均已判刑)等人合股在永嘉县××塘镇××村湾底村、绿嶂下村等地以“麻将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数千元。赌场还雇佣陈甲、虞甲、胡某某、虞乙(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附近放哨,防止陌生人或警察进入赌场。同年4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多名赌客,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53925元及赌具。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李某、刘某某、徐算球的供述,供认他们经徐××提议合伙在永嘉县××塘镇××村湾底村、绿嶂下村等地以“麻将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的事实。2、同案犯陈甲、虞甲、胡某某、虞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共同证明他们受雇在徐雪省××赌场附近放哨的事实,同时证明李某、徐算球、刘某某在该赌场也有股份的事实。3、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吴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柯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共同证明他们在徐××、李某、徐算球、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里赌博的事实。4、检查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徐××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检查时,当场缴获赌资现金53925元及赌具的事实。5、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朱某甲、朱某乙、吴某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6、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徐××的前科情况。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的归案情况。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二)贩卖毒品(1)2013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林××打电话给被告人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徐××即指使被告人麻××到永嘉县××塘镇××村60路公交站附近将一包价值290元的冰毒卖贩卖给林××。(2)2013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经被告人林××介绍,和其一起来到永嘉县××人××部门口,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阿某”。事后,被告人徐××送给被告人林××冰毒、香烟等好处。(3)2013年3月5日中午,被告人徐××、麻××来到永嘉县××医院门口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麻××、徐××,并从林××身上查获用于交易的一包冰毒及一只酷派手机,从被告人麻××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及一只保时捷手机,从被告人徐××身上查获一包冰毒及一只诺基亚手机。经鉴定,用于交易的毒品重0.4克,从麻××身上查获的毒品重0.19克,从徐××身上查获的毒品重1.42克,以上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林××在2013年3月5日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介绍徐××贩毒的事实。归案后,又协助公安抓获犯罪嫌疑人。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当场称量记录、毒品上交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在林××处提取一部酷派手机(号码为138××××3115)及约0.5克毒品,在麻××处提取一部保时捷手机(号码为150××××9857)及约0.3克冰毒,在徐××处提取一部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87××××5003),在徐××身上扣押一包重约2克的冰毒疑似物。侦查人员对林××上交的冰毒疑似物进行当场称量,重约0.5克,现该些物品均已被依法扣押的事实。2、手机通话详单、话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徐××、麻××、林××在交易期间的通话记录。其中徐××在3月2日下午分别和林××、麻××有通话,林××和麻××于3月2日下午也有通话记录。3月5日凌晨及中午,徐××和林××均有通话记录的事实。3、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明本案中提取的冰毒疑似物0.4克(用于交易)、0.19克(麻××)、1.42克(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4、视频监控,证明公安人员在看守所对徐××、麻××进行讯问时未进行刑讯逼供的事实。5、入所健康检查某记表,证明三被告人进入看守所时身体××无体表伤情的事实。6、情况说明二份,证明现场毒品交易的300元系民警垫付,现已领回;被告人徐××反映肖永高贩毒,民警进行调查后未取得有效线索的事实。7、关于林××立功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8、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麻××、林××的前科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麻××、林××的归案情况,其中林××系吸毒被抓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事实。10、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麻××、林××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徐××、麻××、林××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被告人徐××辩称自己没有实施3月2日下午、3月5日凌晨的贩卖毒品犯罪,以及被告人麻××辩称3月2日下午的贩毒行为不是徐××指使。经查,被告人徐××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节贩毒事实都是供认不讳的,该供述与被告人麻××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以及被告人林××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另外还有徐××、麻××、林××三人之间的通话记录相佐证,可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麻××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麻××、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徐××多次贩卖,属于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徐××应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麻××、林××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其中麻××系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犯罪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毒事实,系自首;归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事实,对该节犯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二、被告人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三、被告人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清
人民陪审员 蒋春茶
人民陪审员 刘 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