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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民诉初字第0006号

万家岑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家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民诉初字第0006号起诉人:万家岑。本院收到万家岑起诉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赵智锋、镇江市北润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镇江市李家山新村四区6号13幢18号车库所有人,根据镇房征字2013年第3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起诉人上述车库在征收范围内,被告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是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拆迁中被告镇江市北润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是实际施工单位,2013年4月24日被告赵智锋与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签订了包括起诉人车库在内的《镇江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中该车库约定补偿款36619元,起诉人多次找被告征收单位表明车库所有权,2013年6月2日起诉人发函通知镇江市北润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要求尽快签订上述车库的拆迁补偿协议,但被告不仅未予理睬,且未经起诉人同意擅自与被告赵智锋签订补偿协议并将上述车库进行了拆除。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13年4月24日被告赵智锋与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签订的《镇江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关于镇江市李家山新村四区6号13幢18号车库征收补偿条款约定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起诉人人民币36619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于2013年1月30日在京口区法院主持调解下,与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前将位于镇江市李家山新村四区6号13幢第1层18号车库交付给起诉人,起诉人应向京口区法院申请执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万家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