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0935号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塘南路112号-5四楼。法定代表人邓忠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佳(受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宇(受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男。被告韩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秉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无锡市南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耕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