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郭成清,男,汉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区西二路474-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1404-2。法定代表人韩学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长征,男,汉族,住东营市东三路。被告胜利油田胜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组织机构代码70616422-6。法定代表人孙连璞,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林成,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成清与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大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连成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