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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36号

杨凌无为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凌某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杨凌某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凌无为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无为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无为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国萍

代理

审判员  段蔚娟

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