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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614-1号

穆雪与王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雪,王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614-1号申请执行人穆雪,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海艳,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雪与被执行人王海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艳于2013年9月22日到庭交纳案款67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3)第5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扬 关注公众号“”